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四十一条1.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2.未经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3.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4.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并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1.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3.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4.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5.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责令改正,归于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气象局令 (第9、15号)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1.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3.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4.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5.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1.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2.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3.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4.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5.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6.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位或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经营的,予以关闭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品的;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3.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